第15章 水平、垂直运输及建筑物超高调整
说 明

1.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筑物基础以上的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水平、垂直运输。适用于第3章砌体工程、第7章门窗及木作工程、第8章地面及楼地面工程、第9章屋面工程、第10章防腐及隔热工程、第11章装饰工程、第14章脚手架工程。调整办法为水平、垂直运输的基价乘以调整系数 (见表15-1)。
表15-1 基价调整系数表

子目名称

调整范围

调整系数

生产建筑

主控楼、网控楼、通信楼、化学水处理室、输煤栈桥、输煤生产调度楼

0.5

碎煤机室、深井泵房、翻车机室转运站

0.3

附属生产建筑

附属生产工程

1

单层厂房

汽机间、锅炉间

0.5

钢结构主厂房、紧身封闭锅炉房

0.1

多层厂房

除氧煤仓间

1

2.同一建筑物多种用途(或多种结构)按不同用途(或结构)分别计算。
3.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,按不同高度的建筑面积,分别按相应项目计算。
4.檐高在3.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。
5.本定额项目划分是以建筑物的檐高或层数两个指标同时界定的,以达到其中一项上限指标为准。
6.构筑物垂直运输的高度,从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。
7.建筑物超高(20m或6层)调整为垂直运输费乘以建筑物超高降效调整系数(见表15-2)。
表15-2 建筑物超高降效调整系数表 单位:%

项目

檐高

30m
(7~10层)

40m
(11~13层)

50m

60m

70m

80m

90m

100m

110m

120m

调整系数

人工降效率

3.33

6

9

13.33

17.86

22.5

27.22

35.2

40.91

45.83

机械降效率

3.33

6

9

13.33

17.86

22.5

27.22

35.2

40.91

45.83

工程量计算规则

本章水平运输、垂直运输和建筑物超高调整的工程量分别以不同建筑物类型及高度,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(建筑面积按本定额附录A计算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