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5章 水平、垂直运输及建筑物超高调整
说 明
1.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筑物基础以上的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水平、垂直运输。适用于第3章砌体工程、第7章门窗及木作工程、第8章地面及楼地面工程、第9章屋面工程、第10章防腐及隔热工程、第11章装饰工程、第14章脚手架工程。调整办法为水平、垂直运输的基价乘以调整系数
(见表15-1)。
表15-1 基价调整系数表
子目名称 |
调整范围 |
调整系数 |
生产建筑 |
主控楼、网控楼、通信楼、化学水处理室、输煤栈桥、输煤生产调度楼 |
0.5 |
碎煤机室、深井泵房、翻车机室转运站 |
0.3 | |
附属生产建筑 |
附属生产工程 |
1 |
单层厂房 |
汽机间、锅炉间 |
0.5 |
钢结构主厂房、紧身封闭锅炉房 |
0.1 | |
多层厂房 |
除氧煤仓间 |
1 |
2.同一建筑物多种用途(或多种结构)按不同用途(或结构)分别计算。
3.同一建筑物高度不同,按不同高度的建筑面积,分别按相应项目计算。
4.檐高在3.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。
5.本定额项目划分是以建筑物的檐高或层数两个指标同时界定的,以达到其中一项上限指标为准。
6.构筑物垂直运输的高度,从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。
7.建筑物超高(20m或6层)调整为垂直运输费乘以建筑物超高降效调整系数(见表15-2)。
表15-2
建筑物超高降效调整系数表 单位:%
项目 |
檐高 | ||||||||||
30m |
40m |
50m |
60m |
70m |
80m |
90m |
100m |
110m |
120m | ||
调整系数 |
人工降效率 |
3.33 |
6 |
9 |
13.33 |
17.86 |
22.5 |
27.22 |
35.2 |
40.91 |
45.83 |
机械降效率 |
3.33 |
6 |
9 |
13.33 |
17.86 |
22.5 |
27.22 |
35.2 |
40.91 |
45.83 |
工程量计算规则
本章水平运输、垂直运输和建筑物超高调整的工程量分别以不同建筑物类型及高度,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(建筑面积按本定额附录A计算)。